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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显示,近期,申港证券申请通过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提出了五项反馈意见:
一是要求申港证券补充说明分管私募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管业务情况,并说明相关业务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请说明防范措施。
二是根据申请材料,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拟任专职总经理历任申港证券资管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资管投资部业务董事、资管固收部业务董事。证监会因此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三是因为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目前仅开展科创板和创业板项目跟投,尚无其他股权投资经验,因此要求公司论述公司是否具备设立子公司募集使用客户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相关业务能力。
四是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申港证券说明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具体安排。
五是要求申港证券更新公司风控指标模拟测算表。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