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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显示,当事人罗波因内幕交易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002008.SZ)股票而被深圳证监局处罚。
2021年11月11日,大族激光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拟分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1月变更为“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更名为“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光电”)上市有关事宜,并计划于2022年5月递交申报材料。大族激光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某峰、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张某群、财务总监周某强,大族光电总经理罗波等人参加会议。
11月20日,大族激光、大族光电召集中信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会,成立大族光电上市项目组。11月22日起中介机构开始尽职调查等工作;11月29日,中信证券就申报方案向大族激光、大族光电汇报,确定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调整实施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以使得大族光电满足发行条件;2022年1月6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对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调整,终止原激励方案2022年度、2023年度股权激励。
1月26日,大族光电完成股份制改造;2月16日,为满足大族光电上市独立性要求,罗波辞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职务;2月17日,大族激光和战略投资者谈判大族光电增资事项;2月21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员工持股平台及五方战略投资者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不超过2.82亿元;2月23日至3月1日,中信证券制定分拆上市预案初稿;3月7日,大族激光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分拆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3月8日晚间,大族激光公告了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文件。
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22〕5号)第七条的规定判定,大族激光分拆控股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1月11日形成,于2022年3月8日晚披露。
罗波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2014年5月起任大族光电总经理,2022年1月起任大族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全程参与筹划、实施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11日。
张某系罗波前同事。张某证券账户2020年7月30日开立,其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罗波和张某,账户开立后绝大部分交易由罗波决策操作。2022年2月18日,罗波决策买入“大族激光”,并在与张某通话的同时要求张某下单,“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大族激光”股票20200股,成交金额94.25万元。罗波自认,考虑到大族光电尽调工作结束,即将公告分拆上市事项,对大族激光应该有利好,同时为避嫌,因此让张某操作。内幕信息公开后,罗波决策并使用自己手机陆续卖出相关股票。经计算,交易亏损31.17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罗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相关内幕信息决策买入“大族激光”股票。罗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罗波处以50万元罚款。
大族激光年报显示,罗波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2年2月22日任公司副总经理(已离任)。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