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变更股权转让协议,最终却取消交易,公司股价也坐上了“过山车”。12月18日晚,*ST腾信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三大股东特思尔发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告知函》,受让方福建平潭辰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辉能源”)应该在2022年12月5日之前将股份转让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受让方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决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各项补充协议,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2月19日,*ST腾信开盘即大跌,截至收盘,公司当日股价大跌12.27%,报收3.86元/股。深交所也火速下发问询函,要求*ST腾信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特思尔、辰辉能源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用股权转让事项配合炒作股价的情形。
此次股权转让可谓一波三折。时间回到今年10月26日,*ST腾信公告,公司股东特思尔于2022年10月19日与辰辉能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特思尔将直接持有的3662.3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辰辉能源,每股转让价格为2.75元,合计人民币1亿元。10月27日,*ST腾信股价涨停,当日涨幅20.12%,报收3.8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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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ST腾信公告,由于疫情防控等原因的影响,特思尔与受让方通过友好协商,于2022年11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1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35亿元。
11月25日,*ST腾信再次公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延长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Ⅱ》,受让方应当在2022年12月5日前(包括2022年12月5日)将调整后股份转让价款以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全额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2月6日,*ST腾信再次涨停,收盘报5.06元/股,当日涨幅19.91%。然而,公司迟迟未发布股权转让进展,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根据*ST腾信此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本次股权受让方辰辉能源成立于2022年8月,股东为郭悦鑫(持股90%)和张德强(持股10%),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辰辉能源根据其公司自身经营策略和长远发展需求,在得知*ST腾信股东特思尔有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后,决定受让其拟减持的股份,本次股权受让为财务性投资。
*ST腾信还表示,辰辉能源受让股权的资金由其全体股东自有资金筹集,股东自有资金5000万元已筹集到位,其余资金亦全部由其全体股东自有资金于近日另行筹措到位,辰辉能源具有本次协议转让款的支付能力。
资料显示,*ST腾信主营业务为数字整合营销服务及大数据技术服务。由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月18日,*ST腾信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拖欠公司50名员工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550万元,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月19日,深交所下发问询函,要求*ST腾信函询特思尔、辰辉能源详细说明前期股权转让事项的筹划、决策及进展过程及时间安排,本次终止股权转让交易的背景、没有履约的具体原因及决策时间、过程、后续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安排等,并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股权转让事项的筹划、决策是否审慎。
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少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公开信息及内幕交易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案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嫌疑比较大,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认定内幕交易一般需要三个要素,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或与知情人联络接触的人,在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本案中敏感期的认定从买卖双方达成初步股份转让意向就开始了。认定内幕交易时,法律给予当事人自证清白的机会,即,嫌疑人对于交易行为能够给予合理解释的,也可以不认定成内幕交易。如交易行为是按既定规划进行交易,则能自证清白。当事人要认真对待法律给予的自证清白的机会。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