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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交所发布对纳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决定》显示,2020年3月2日、3月3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328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4%。
2020年4月24日前,陈志江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2022年11月4日归还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21.49万元。
深交所认为,纳川股份上述行为违反多项规定,陈志江则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此,深交所决定对纳川股份和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纳川股份于2011年上市,是国内管材行业首家创业板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给排水管材研发制造销售、管道修复、管道工程服务、管网投资运营业务以及新能源汽车业务。
2021年7月8日,因纳川贸易(由陈志江担任法人代表的全资子公司)、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证监会对纳川贸易及陈志江进行立案调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